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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证与保证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十九、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即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注意:在五种担保形式中,只有保证一定涉及第三人,债务人自己不能以保证的形式为自己提供担保。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又称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1)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3)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①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③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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