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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二十二、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1)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2)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故称之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3)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①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是:第一,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4)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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