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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特殊情形保证责任及保证人不担责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二十八、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及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此项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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