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其他

2012注会经济法预习: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期限及法律效果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十五、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期限及法律效果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于“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相似)

  (三)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上一页]   [下一页]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