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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同的履行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十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合同生效后(三个层次),(1)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解决方法)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体现合同的相对性)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第三人设定"债务"的合同)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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