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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十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这里的"应先履行义务"是根据合同的约定)

  3.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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