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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质押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七、质押概述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同样具备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质押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 

抵 押 质 押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 
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 质押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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