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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九、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1)原则上担保物权的设立,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等属于例外情形)。

  (2)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单独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3)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不过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特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

  (1)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2)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注意:所谓“代位”有两种,一是人的代位,如合同的保全中债权人行使的代位权;二是这里的物上代位,指一物取代另一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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