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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浮动抵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六、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注意:浮动抵押是在担保法基础上的重大突破。实现抵押权时与设立抵押时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一致。在实现抵押权之前,消耗的原材料、卖出的产品等自动脱离抵押标的物,生产的产品自动加入抵押标的物,无须另外办理手续。

  1.动产的浮动抵押只能由特定的主体设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其抵押客体是动产,指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包括不动产。

  2.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的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实现之前有一个“结晶”程序,即抵押财产确定的程序(结晶与浮动对应。结晶之前,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处于不断浮动、流动、变化过程中,是动态的。一旦结晶即为固定)。在动产浮动抵押情况下,抵押财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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