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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主要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无权转让而转让,有权转让不发生善意取得),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间权利的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目的   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 主观上为善意   。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依据前述物权变动的规定,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法律效果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依据前述,不能无偿取得)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注意事项   (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2)对于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所有权人超过两年期间仍没有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例如,抵押权、质押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遗失物的处理规则是: 

 遗失物未转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 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已转让   (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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