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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09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这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所有权转让登记以后,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即使双方当事人支付了价款,交付了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可以不登记的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他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取得时可以不登记,转让时要登记) 

  【相关考点】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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