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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动产的物权变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09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一般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类型主要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留置权等。根据这条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故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达成协议,但在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发生移转。该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主要是指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等情形。《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动产。

  《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当事人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虽取得该贵重动产的物权,但该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交付的方式

  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以下几种交付方式,也可以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

  (1)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如寄托、租赁、借用等),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

  所渭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并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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