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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与破产法概念与特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相比的特征: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

  2、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

  3、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将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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