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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破产原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三、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丧失清偿能力,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二)《企业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不易判断的案件。与之相应,《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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