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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六、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三

  (四)(简要了解)权益变动的持续披露和披露义务的免除

  1、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2、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法定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五)权益变动前股票交易异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六)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媒体和责任承担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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