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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收购要约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四十一、收购要约的效力

  1、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4、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5、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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