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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五、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二

  (三)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

  3、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指“20%但未超过30%”的情形)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但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1)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2)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3)因继承取得股份;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权益披露情形的归纳

达到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增减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仅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3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聘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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