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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三、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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