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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9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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