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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普通合伙企业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普通合伙企业六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里的专业服务机构,一般是指会计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①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2)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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