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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法律行为理论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七、法律行为理论二

  (二)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

  (1)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则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

  (2)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能生效 
① 对话的意思表示(例如电话)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效力。
②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例如信件),到达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 
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5、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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