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一、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行为。

  【相关考点】《票据法》规定:①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③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3、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合同法》则称之为“生效条件”,亦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上一页]   [下一页]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