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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税务行政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01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十一、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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