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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01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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