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

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0-28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十一、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从业人员的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4、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福利、教育经费支出可在工资总额的2%、14%、2.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核定征收后不得继续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l)、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上一页]   [下一页]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