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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耕地占用税法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0-17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九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十、耕地占用税法征收管理

  1.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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