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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0-17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九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⑦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三)纳税地点:应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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