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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房产税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0-17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九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一、房产税法

  一、房产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特点:1.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属于集体或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④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是房屋。但独立如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不属于房屋,不交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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