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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法定减免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0-12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六章 关税法

  知识点十一、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免税;

  5.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暂免;

  6.来料加工分两情况:A、直接免。B、进口时先征,出口时再退;

  7.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8.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9.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同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免。但未将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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