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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起征点与税收优惠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0-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十五、起征点与税收优惠规定

  起征点: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

  (1)按期: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税收优惠规定(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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