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

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税收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28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四、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确定原则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

  2.权利客体: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上一页]   [下一页]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