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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1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程序(了解)

  1.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15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如果原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自接到有关公司解散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如果审批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并,则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自行失效。

  2.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的,如果商务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于接到有关文件后,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这种情况下,审批期限可延长至180天。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3.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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