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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08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独立性和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有。

  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重点内容)

  (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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