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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07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

  授权合同:要点有三

  (1)内容明确: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2)受托人的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3)一切内部限制性规定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对受托人的法定禁止行为(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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