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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