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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07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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