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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无权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0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五、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有二个权利)

  (1)催告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 行使追认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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