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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行为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0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六、法律行为理论

  ·法律行为制度

  法律行为理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而下面我们所讲的法律行为则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书所说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主动、自觉、自愿的行为。

  3.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理解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里的"没有表示"实际是一种默示状态。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就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抛弃动产等行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效力。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采用到达主义。如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另外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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