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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会辅导:职业道德中关于保密原则的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8-22

      会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泄露任何客户的涉密信息。

      (一)不得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二)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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