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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8-11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1、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控股股东国有参股股东事后报备

  (1)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2)总股本不超过10 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 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 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小于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5%。

  2、协议转让

  (1)(2009 年新增)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人应为法人,而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 年以上,最近2 年持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②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③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2)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3)(2009 年新增)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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