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知识点十一、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原则
1.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款项在本次实现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其余部分作当期收入。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递延收益按兑换份额转为收入。
3.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或有事项准则中的有关亏损合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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