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 ||
1 | 税目 | 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 不征税的:煤矿瓦斯、人造石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
2 | 纳税环节 | 开采销售、开采移送使用时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3 | 纳税义务人 | 在境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不征) |
4 | 扣缴义务人 |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收购时,在收购地缴纳) |
5 | 计税依据 | 1、销售数量 2、移送使用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无法划分的,按原油数量 4、原煤综合回收率 5、按选矿比,折算原矿数量 6、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数量;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可扣税 |
6 | 计算 | 1、从量定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2、从价定额:销售额*税率5%(2010.6.1,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适用) |
7 | 优惠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省级酌情减免 3、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免 4、煤矿瓦斯不征 5、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征 |
8 | 征管 | 时间:1、分期收款,按合同 2、预收货款,发货当天 3、其他结算,收讫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当天 5、代扣代缴,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地点:1、原则上向开采或生产地纳税 2、跨省开采,在开采地 3、代扣代缴,向收购地纳税 |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