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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辅导:《准则解释4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思路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5-24

  对于因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虽然都是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调整的最终结果是将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下状态,但是调整后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不同。在权益法下,要以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时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增资的情况,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单独看原持股比例部分,显然在追加投资之前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的条件,所以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增资时点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时点的公允价值+两个时间点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减资的情况,权益法核算的开始时点为原取得投资时:单独看剩余持股比例,原取得投资时便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所以应以满足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减资时点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不需要考虑的,只需要考虑原投资时点以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

  综上可知,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资的情况需要考虑,而减资的情况不予考虑;而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增资和减资的情况均需要考虑。

  根据准则解释第4号,可以知道,现在增资变成成本法,即达到控制的情况,是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只有增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才需要做完整的调整分录。而减资的情况下,当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如果题目中没有特殊说明,只需要调整净利润部分,如果是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则根本就不需要追溯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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