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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整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11

  信息技术系统也可能与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无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否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性质。

  (一)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2.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二)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只有通过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供此类服务:

  1.审计客户认可自己对建立和监督内部控制的责任;

  2.审计客户指定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有关系统设计和操作的所有管理决策;

  3.审计客户作出与系统设计和操作过程有关的所有管理决策;

  4.审计客户评价系统设计和操作的适当性及结果;

  5.审计客户对系统运行以及系统使用或生成的数据负责。

  根据审计工作对某项特定信息技术系统的依赖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该非鉴证服务是否只能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不同业务主管领导下的人员提供

  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由其他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非鉴证工作等。

  (三)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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