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的临近,新的备考学习期即将拉开帷幕。小编从正保博客搜集、整理了关于注册会计师税率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税 | 对象 | 税率 | 说明 | ||
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 | 17% |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 |
低税率 |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 13%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
3.图书、报纸、杂志; |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 |||||
零税率 | 0 | 纳税人出口货物 | |||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 3% | 1.2009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4%)×4%÷2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1】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提示2】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 增值税=售价÷(1+17%)×17%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3% | |||
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自产的货物,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 |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5千瓦及以下)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 | 按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 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的,暂按简易办法计算。 |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行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暂按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 |||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 | 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 |||
退税率 | 17%、15%、14%、13%、11%、9%、8%、6%、5% | 9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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