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其他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整理: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03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3.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4.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点睛:“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的请求权”,如公司请求经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赔偿请求权。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点睛:“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意思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没有过除斥期间,但对方当事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直接判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甲与乙于2008年1月1日订立合同,2009年5月1日甲得知当初订立该合同时受到乙的欺诈,于2010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若乙向法院主张甲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08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要求法院直接判原告甲败诉,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法规定的除斥期间为: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请求权。该案例中甲于2009年5月1日得知当初订立该合同时受到乙的欺诈,那么在2010年5月1日前申请撤销合同就都没有超过规定期间,所以甲于2010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乙向法院主张甲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保会计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请点击查看论坛原帖>>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