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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知识点:税收管理体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2-17

   小编从论坛编辑、整理了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奇客跟叶青老师学《税法》的心得,将相关的知识点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我国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知识点二、税收管理体制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一)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1.中央税、中央与地立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4.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1.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

  2.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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