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

注册会计师《税法》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框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11-08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的框架列示如下: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
(八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考生应注意2009年该项税务处理规则发生的变化) 
其他 此类规定较杂,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一是与营业税的划分;二是增值税的征免税4优惠政策;三是伴随货物销售的一些特殊价外费用的涉税规定。(2010年增加了6项内容) 

  请点击进入论坛原帖>>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