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8-02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显失公平的合同
(2)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3)欺诈、胁迫成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成立的合同 
效力暂时不确定:
(1)转为有效:被代理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2)转为无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包括明示、默示拒绝)、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效力是确定的:
(1)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
(2)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
(3)撤销权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