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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法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7-13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二、税务管理

  三、税款征收

  四、税务检查

  五、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罚款50%以上3倍以下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罚款50%以上5倍以下

  (1)纳税人偷税行为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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