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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个税纳税义务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7-07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其具体扣除分为三类:1.扣除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2.扣除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3.扣除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我国)、综合征收制、混合征收制。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并分别承担无限和有限纳税义务。

  ①住所标准: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符合上述任一标准的纳税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个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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